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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吉林省已实施税控发票,开发票时由纳税人填写,请注意填写规范,不能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以免造成错误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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