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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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