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已有3人评价
浏览:2270次下载:3次
发布时间: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