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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关于“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依法参加活动”的界定,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


行使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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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有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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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