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扣缴所得税。同时,其适用税率,按税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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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