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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住、吃、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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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