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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上述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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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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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