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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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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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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