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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经1999年7月28日修改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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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