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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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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市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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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