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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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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