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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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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