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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4
1、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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