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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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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 工会的代表;


(三)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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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