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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退出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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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