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我国遗产税法可以规定被继承人的所有个人财产都属于应税遗产,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是指:
1、公民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2、公民所有的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金银首饰、运输工具、各种有价证券及票据、投资于企业的股份等;
3、公民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4、公民所有的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各类保险权益、信托收益等;
5、根据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知,农业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法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列入遗产税的课征范围之内。
二、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谁
我国的遗产税法应先按照国籍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再按照住所标准判定中国居民身份。即对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有住所的非中国公民死亡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对于在中国无住所的非中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在总遗产税制及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征收的模式下,理论上来讲纳税主体应该是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遗赠人或赠与人。但是实际上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即被继承人、遗赠人或赠与人死亡时,其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纳税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即有权执行遗嘱的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至于遗嘱执行人的范围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此可以推知,实际上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已经承担了遗嘱执行人的部分义务。
2、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人。在没有遗赠执行人的情形下,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同时,在法定继承中处理遗产的人往往也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故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便于税款的缴纳。相应的在采用总遗产税制和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征收的模式下,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和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赠与的财产应当由受赠人承担纳税义务。
3、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6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在此情形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已经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故遗产税的纳税义务理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履行。在赠与的情形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亦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履行纳税义务。
4、依法接受遗产的组织。如前所述,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实际上并未发生继承、遗赠、赠与等法律关系,但是由于遗产发生了转移,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实质上获得了遗产的所有权,理应纳入遗产税纳税主体之列。至于此种情形下税款的缴纳,可以考虑将遗产全额作为遗产税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