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遗产税的依据是什么
遗产税(inheritance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tax)。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
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关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则是无庸置疑的。世界各国都把遗产继承作为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实证典范。我国《继承法》则对我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遗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能力说等。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和能力说为依据。我们认为在我国课征遗产税应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课税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二、开征遗产税有哪些难点
(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
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总值,因此,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也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遗产估价也不例外。我们认为,我国遗产估价宜采市场价值类型,可针对不同遗产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估价方法。
(二)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客观上给开征遗产税带来了障碍。
隐匿财产成为中国人的一大传统特点,有财别外露是祖训,过去人们有了钱不是存银行,而是埋到地底下或藏在家里。现在,由于中国一直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度,公民表面财产积累很少。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有更多机会赚取丰厚利润,一些个人财产积累迅速膨胀。但是由于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很多人的财产并不以本人的真实姓名存在,别人很难掌握他的个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如何最大限度避免资产外流
开征遗产税后,被继承人为了规避法律,生前有意转移财产的事例,在世界各国并不罕见。我国开征遗产税后,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制定遗产税时事先作出相关规定以堵塞漏洞。被继承人生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遗产税主要通过赠与财产和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或免征遗产税的国家两种方式。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开征赠与税予以防范。而后者,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征税和避税是相辅相生的两个方面。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行为。因此,避税问题也是遗产税开征的困难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