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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破房产买卖中的骗局,如何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39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识破房产买卖中的骗局

作为房屋这种特殊商品的出售方,地产商的唯利是图让不少老百姓恨得直咬牙。当你准备穷一生之所有,去认购一套房子时,几乎每走一步,都有开发商在不经意间留下的“陷阱”。买房是件大事,多耗些脑细胞本也是情理当中的事。但最可恨的是,费了很多劲最后买的房还让人不舒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认购书及其他书面资料,必须实地查看楼盘。同时要小心谨慎,识破各种买房陷阱。

第一,识破“房托”下套。现在,不少开发商制造假象让你认为这个楼盘非常抢手。为了达到这种效果,他们利用“房托”的方式自我炒作,以此来形成一种“人人争相抢购”的泡沫效应。因此,当作为购房者的你若看到售楼处人流涌动的火爆场面时,千万不要着急,驱散蒙在眼前的浓雾仔细看一看,究竟有多少真正的购房者,又有多少“房托”。

第二,别忙下单,多走多看。看房子时我们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走马观花。因为对于质量不好的楼盘来说,售楼人员往往只会带领消费者参观事先已经选定好的两三套经过装修的样板房,购房者往往会被其精美的装修所蒙蔽,许多形迹却没被发现。所以购房者在看房时不妨发扬一下走马观花的精神,多看几套房子,说不定就会发现问题呢!

第三,莫信规划,立字为据。许多开发商在推出楼盘时,也会同时推出园区规划,但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协议对先期的园区规划并无约束力,而开发商也会因此把园区规划变成一纸空文,造成不少购房者因此吃亏。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不要过分相信开发商对园区规划的设计,除非他把这些都写入到你们的合同当中。

第四,知己知彼,掌握主动。在双方的讨价还价中,销售商会使用种种借口,让购房者做出更大的让步。而购房者应该事先多了解一些房产信息,对所要购买的楼盘与其他与之相似的楼盘在质量、价格、物业等方面对照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并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适时地传递给开发商,让对方知道你是购房的行家,并适时地戳穿对方的小伎俩,这样你就能在购房时掌握主动权了。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看中二手房的物美价廉,但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陷阱。那么,如何才能防止上当受骗呢?

第一,下定金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金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能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房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

第二,注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户口情况。最后,如需贷款还应事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和可贷成数。

第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后,为保证资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资金监管。

第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如约定部分房款支付用来偿还银行注销现有抵押登记的,该笔资金一定要监管或者由买方支付至卖方的还贷账户并告知原有银行直接划拨,以避免卖方挪用导致无法过户。

第五,收房过户要验收。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免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复杂化。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注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及时迁出。

二、如何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一)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如果购房者觉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存在困难,可以及时向房产纠纷律师求助。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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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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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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