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与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每年出让多少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需总量控制,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必备文件,是商品房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该房被视为违章建筑,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制止房地产开发商投机牟利,减少购房人的投资风险。
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商品房预售有何风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
商品房预购人在购买预售房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延期交房、预售款被非法挪用、房屋质量不合格、规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商的种种违规、欺诈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预购人在购买之前最好先向专业律师咨询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也好查看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条件,如果是无证的商品房能否购买,购买有何风险?这些问题不弄清楚就有可能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如果发现利益受损也可求助于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