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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哪些陷阱,怎样防范商品房买卖陷阱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哪些陷阱

(一)别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

无论房子是大是小、地理位置如何、价位如何,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购房者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购房者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

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购房者的钱套在囊中。当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说:由于购房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购房者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购房者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定金陷阱

导致购房者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没收”条款陷阱

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购房者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该类条款,可以称之为“没收条款”,已经成为《商品房认购书》套牢购房者在定金之外的第二大利器。

二、怎样防范商品房买卖陷阱

(一)要审验“七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看商品房“七证”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要认真审查《商品房认购书》以防“陷阱”

买房现签定认购书并交纳一定的定金,如果购房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签约,定金将被扣除,这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购房人签定认购书的目的是锁定物业与价格,但个别开发商却利用你心急的心情将不合法的物业锁定给你。

1、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2、交钱之前请三思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支付钱款。

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5、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认购书时,楼盘一些细节尚未明确,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三)要谨慎签合同,签前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弄清其含义

在一些购房纠纷中,明明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但就因为草率签定合同及附件,真出问题时,消委会没办法处理,律师帮不上忙,也不可能要求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因为买卖合同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你签字了,就已经表示你接受当中所有条款。说什么没看过、读不懂、不公平,全都没有用。

商品房买卖涉及的标的数额大,而且很复杂,因此购房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房前最好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哪些陷阱以及应如何防范等问题。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购房者都具备商品房买卖的专业法律知识,这时就可以请教专业律师或请其全程办理买卖业务,以律师的专业水准来抗衡开发商的手段。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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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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