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合法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以上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地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个人购买主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人个或单位的;
6、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满足个人见购房需要,以预收售信心 款或集资建房的;
7、单位集资建房,优价售与出资者,或者私建公助,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权属转移的;
8、外国企业、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我国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9、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10、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11、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原则上应视为绝卖的;
12、房地产部门所管的直管公房,发生让售的;
13、单位房屋(含内部)发生调拨,价拨的;
14、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等形式交换产权的;
15、房改中单位优惠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待进入市场后按有关文件办理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购房纠纷怎么维权
1、要纠正对待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两种错误倾向
对合同毫不重视只管签字的做法,与认为合同到处都是开发商准备的陷阱,忽略了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合同要求尽善尽美的做法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2、对特别关注的问题应当努力地写进合同
在法律上讲,广告宣传是要约邀请,它不是真正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业务员的介绍特别是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写进合同,也没有约束力。业务员仅仅是代表开发商推介楼盘,其代理权限是极其有限的,有的购房者拿着业务员口头承诺的录音证据去要求开发商承担某种责任,这不是适当的维权方式,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消费者对某一方面的问题,如绿化率、小区配套设施、小区周边环境特别关注,就要和开发商协商写进合同。
3、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易诉讼
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消费者要认识到,上法庭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只要有协商的余地或协商的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如果能协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起讼争。
4、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即使没有涉诉,掌握开发商违约的充分、可靠的证据,也会使自己在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都应该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5、解决纠纷,集体维权效果好
同一小区内,消费者同时面临纠纷也是一样的。一户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与权益的比例多数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费者无奈只能选择沉默。如果选择集体维权,一则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二则可以增加与开发商谈判的筹码。面对消费者集体维权压力,此时开发商一般都愿意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