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
交付订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比如包头市房管局就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订金。
交房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房产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把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开发商不能把自身的过错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屋面积。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房屋质量。商品房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各种复杂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房的虚实,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质量要求、交房标准等是否写清楚了。
违约条款。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房产证办理。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陷阱,将办证的条件和期限进行约定。
二、如何对待逾期交房
购房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但到交房时间时,发展商未按期向购房者交房,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发展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购房人来说,对于逾期交房的情况也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可以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进行调查,看发展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发展商并未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也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况且,即便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契约,都是由各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契约中关于交房期限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制定了逾期交房的惩罚条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时间,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契约。契约解除应自购房者书面通知送达开发商之日起生效。而开发商在契约解除之日起规定天数内需将购房者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购房者,并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有些发展商以装修公司工程逾期为借口不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客户可以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取得违约金或者与开发商解除契约,并可以要求其退还房价款及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同时双倍返还购房人所交纳的定金。如果消费者在请求赔偿时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