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商品房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问题,给购房者提出以下建议:
交付订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比如市房管局就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订金。
交房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房产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把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开发商不能把自身的过错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屋面积。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房屋质量。商品房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各种复杂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房的虚实,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质量要求、交房标准等是否写清楚了。
违约条款。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房产证办理。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陷阱,将办证的条件和期限进行约定。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处理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xx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