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意向书或者是购房合同,均应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认购书约定内容都有可能产生相应民事责任。
当然,认购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强行法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尽管未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书的签署也是一种预售行为,签署认购书时也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认购书无效;如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认购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
二、购房交付的定金能否退回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进行磋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磋商,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故是否进行磋商以及磋商程度直接决定定金的得丧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的得丧变更规则为:
1、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磋商或擅自改变已决条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出卖人在磋商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而不能磋商或者迟延磋商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能否退还定金关键是你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磋商。没有磋商而迳行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开发商同意,否则定金不能退还。
认购书发生在购房合同签定之前,仅对即将签定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基本内容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中往往有定金约定,要求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定金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也可以变成购房陷阱。及时向律师寻求寻求解决定金纠纷的法律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越过陷阱、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