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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怎么办,预售方违约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9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发生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怎么办

考虑到商品房预售价格的管理,很多商品房预售购买双方在订立预售(购)合同时常常约定:订立合同时房价为“暂订价”,以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作为最后定价。但往往核定价高于期望价,引起一方当事人(主要是购买方)的异议而导致纠纷。

对此,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物价部门的核定是售(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合同价格条款的补充和明确。所以,对合同系双方自愿约定,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物价管理部门又未撤销或变更原规定价的,一般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认定。对原告方确有证据证明物价部门核定价确有不当的,则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商品房预售方违约怎么办

这里指商品房预售方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主观上不愿或客观上无法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从而构成违约,引起纠纷。一般的处理方法是:

1、对预售方擅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次、质量与条件。现预购人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的,予以支持;对预售方确实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预购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预售方延迟支付期限的,亦按以上处理。

3、对预售方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情况、误导他人预购其商品房的,则认定这买卖关系无效,对预购方造成的损失,由预售方赔偿。

在预售商品房整个过程中,从土地出让到办理产权证,买房人遭受的商品房权属风险随时存在。如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再预售,银行一旦行使抵押权,将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上新增房屋一起拍卖,买房人将面临有房无地的处境。买房人应当事先了解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如有不了解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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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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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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