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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者能否收回预付款?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对合同依法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了规定。上述两条规定,对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生效)进行了区分。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另外,不得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3、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购房者能否收回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金钱。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并不具有担保性质。该款能否退回,要看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此,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商品房销售有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之分,现房销售对买受人而言相对风险较小,毕竟房子已经建成,买受人可以先看房后签订合同;期房销售也叫预售,俗称“卖楼花”,房子的具体模样靠模型、相关宣传资料和设计参数等来确定。因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或买受人预期的房屋可能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相对而言,期房风险较大。不论现房销售还是期房销售,签订购房合同都应审慎,最好请专业律师陪同签订。

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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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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