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预购协议:
买卖双方签定一份预购协议,双方对预备买卖的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支付、房屋的交付及预办理交易过户的日期作基本约定。并由卖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待卖方取得产证时,双方再按照预购协议的约定期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2、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直接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同时对买卖合同的生效附设一个条件,如约定“卖家取得小产证后合同开始生效”。
二、期房转让存在哪些风险
1、预购协议:
这种操作模式对预购方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预售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违约,当产权证办理出来后不原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和预购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预购方只能选择要求其(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而无法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因为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签订,无法请求其继续履行以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
2、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操作模式在履行中同样会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一种情形是,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前,即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时预购(售)方悔约。所以在这一阶段守约方可以要求悔约方实际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客观上能够成就,但因预售方看到房价上涨感觉出售吃亏,便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比如大产证办妥后卖方不配合办理小产证或找其它理由推脱。预售方恶意阻止小产证取得的,将被视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期房转让合同已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双方合同要继续履行,而且违约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根据相关政策“期房限转”,但是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份合同本身仍然有效,不能说“期房限转”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显示了期房转让合同的重要性,买卖双方在转让期房前,最好请专业律师见证,签订合同,防止因为期房限转政策弄得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