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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陷阱有哪些,如何防止掉入商品房认购陷阱?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伊犁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认购陷阱有哪些

1、不明不白,未看合同先落定在目前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把消费者关注的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这使得消费者一开始便陷入被动地位。

2、信息不对称,认购书不等同于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违约责任等13条内容,然而目前发展商制定、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只有4条,在消费者对许多收楼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交付首期房款。

3、强买强卖,购房合同不能改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该是发展商和消费者共同磋商签订的,消费者与发展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多由发展商单方制定。

4、请君入瓮,付了首期再签约在目前房地产的认购书上,普遍存在要求消费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交付首期房款的现象,但认购书中却没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5、减轻责任,违约不退双倍定金目前的房地产认购书普遍要消费者交付定金,但定金条款只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并没有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6、不尽义务,抵押情况不透明售楼小姐在消费者签署认购书时没有把楼盘的抵押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更不会把房产的抵押情况写进认购书,消费者是在签署了认购书、交付了定金后,到国土房管局去查询才知道所认购的是抵押房。

二、如何防止掉入商品房认购陷阱

1、如果买方对该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就让其对该合同表示认可则实在是有失公平,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就正式买卖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买卖关系未成立。发展商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3、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属于可撤消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发展商也应该把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4、如果商品房的出卖方在其提供的认购书中,要求买方支付首期房款,而又不涉及买卖合同其他内容,这样的认购书不具备正式合同的性质,在这样的条件下就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有失公平,消费者可以拒绝交付。

5、这是一则明显的霸王条款,发展商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由发展商提供的免除其有关定金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6、发展商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如没有明确、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的,应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抵押房而要求退定金,发展商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鉴于商品房买卖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消费者应注意商品房认购各环节的陷阱,同时呼吁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依法抵制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符合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发展商退定,如果发展商不予理会,消费者可以请律师协助起诉发展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伊犁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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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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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祥律师
葛万祥律师伊犁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多起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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