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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房屋怎么办,配套设施迟延交付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迟延交付房屋怎么办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二、配套设施迟延交付怎么办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但有一前提条件向出卖人明确催告,如果没有催告的前置程序,即使出卖人迟延交付超过三个月,作为购房人也不能依此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购房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要留个心眼儿,或者可以直接问问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实践时就多注意这些问题。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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