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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如何避免认购合同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认购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一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也就是说,你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认购合同,但由于认购合同的内容很齐全,已经涉及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开发商收取了购房款的,这个时候就认定你实质上签的是一个购房合同,也就是双方形成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交房义务,开发商也可以要求购房者履行付款义务。

二、如何避免房屋认购合同纠纷

1、认购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主要内容要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内容是比较详细和齐全的,一般的认购合同达不到这种程度。因此,如果你对这个房子已经非常有把握,而且这些条件你都很满意,那么把握机会在认购合同里都签了,对你是有利的。反过来,如果你还没有十足的把握,还在犹豫或有其他的选择,或者这些条件者的一些你还不是十分满意,那你就不要在认购合同中把这些条件都写进去,这样可以给你保留一个退出的机会。

2、购房款的交纳。

司法实践中,在签了认购合同之后,购房者都要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给开发商,至于这笔钱的名目就可能各种各样了,但是产生的后果确是不一样。比如说是定金的话,那就不能说是购房款,因此,这里购房者就要注意,如果你担心开发商将来变卦,那你就要求注明交的钱是购房款,如果想给自己保留退出的机会,就尽量用其他的名称。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因此,购房者最好请律师陪同,审慎签订房屋认购合同,避免引发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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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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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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