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约定购房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并且在实际交付时始生效。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通常都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也有叫作预定书或订购书的)。这些认购书一般都对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购房人应当交纳的预付款、定金、押金或订金。但一般只有写明“定金”字样,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定金纠纷
1、要在认购书或其他书面材料中写明“定金”字样。
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明确书面约定了“定金”字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对于约定了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订金和押金,购房人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诸如“若因购房人违约造成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订金(或押金)不退还;如系因开发商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则应双倍返还订金(或押金)”之类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与押金均属于定金的性质,应认定为购房定金。购房人有权提出适用定金罚则。
3、为了避免被没收定金,购房人应及时售楼处与开发商洽谈买卖合同,并保留必要证据。
即便购房人交纳定金后反悔,也不要轻易向开发商表态不要房了,避免给开发商提供违约的口实和证据。而是应及时与开发商就买卖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前所述,此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买卖合同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4、为了防止开发商反悔,购房人在交纳购房定金时要详细约定双方已确认的内容。
为避免开发商利用对买卖合同的谈判,故意制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事实,将房屋反悔另卖他人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在认购书中可以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或者将双方已认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作为认购书的附件,或者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从实践上来看,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当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即预约合同是为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的。定金适用有着法定的条件,不是约定了就可以适用的。所以,建议购房者在约定定金条款时,请律师陪同,避免约定了却不能适用,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