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二手房不得买卖
1、未办出房地产证的预售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抵押状态的房地产
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需注销抵押后方能办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房地产在抵押状态下便不可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查封状态的房地产
因物业被查封无法交易,卖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集资房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房,大多是国有企业早些年划拨的土地,可以办到房产证,绿皮的。现在有些也可以转红皮的,但需要补交地价,使该房从无偿划拨转换为有偿使用。如为安居房的,需取得房改部门上市批复并办理安居房换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如为安居房外的其他非商品房需补地价后方能换证进入市场。
5、军产房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
二、发生二手房交易纠纷买家怎么办
房产买卖纠纷一般发生在双方与与房产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经纪合同之后,这个时候的房产纠纷比较常见。
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不是非常明确,例如按揭办理的时间,首期房款何时交付,如何付,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等一系列问题。卖方一般会先取消公正过的委托合同,买方的合同目的落空,而此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即便拿到双倍的定金,也无法弥补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买方能否要求赔偿房地产差价(现在房地产价格与原来合同约定交易价格的差值),如可以要求赔偿,怎么样来举证呢?
在现实生活中举证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法院支持卖方的要求,一般都是判决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这样显然无法弥补买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再者,卖方因为一点经济利益而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法院也不应支持。
因此,买方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