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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房屋能否要补偿,如何确定该补偿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444人  作者:重庆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租人装修房屋能否要补偿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二、如何确定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补偿范围

装修,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增建或设备的改造和完善,诸如安装中央空调、增设水电设施等;第二类是一些普通性的装修,诸如粉刷墙面、安装门窗等;第三类是承租人用于特定经营用途的装修,如承租人开办餐厅、开设歌厅所设置的特殊性标志物、桑拿浴房等。前两类装修,因具有市场通用性,一般认为使房屋增值,应由出租人给予补偿。而第三类装修,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讨论。

第三类装修,虽在客观上使房屋的效用性得以增加,但并不必然符合房屋的未来属性。因为该装修不具有通用性,与房屋的未来用途可能匹配,也可能不匹配,由此衍生出“正增值”和“负增值”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民法原理来讲,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秉承的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自古以来“获得与付出对等”的朴素价值观,因此,“正增值”时出租人应该补偿,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负增值”时出租人可以不补偿,该装修当属承租人的商业投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

房屋租赁中装修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复杂,但在不同的情形下自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可予以适用。依承租人对房屋装修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对装修补偿是否有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是否属于正常终止来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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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很多家装公司通常先开出较为低廉的报价,吸引装修户"上钩",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项目,致使装修费用越来越高。因此,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仔细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不想请律师协助的,最好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切莫贪便宜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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