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
可以明确地说,需要登记。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租赁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4、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1、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提供哪些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3、公产房转租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及租赁合同,以及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
此外,经办人验证符合租赁条件后,当事人还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房屋租赁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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