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面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一、购房者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当地城镇户口;②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③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房屋产权及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在各方面都有限制,现做以下介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须知”相关问题的解答。市场交易总是跟着国家政策变动的,为了更顺畅的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购房者最好先研究经济适用房购房政策以作出有效对策。建议有意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积极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