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未生效与无效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对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分歧较大,在处理上按无效合同来处理的情况也很普遍。笔者认为,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有严格的区别。首先,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只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随便宣告合同无效,不仅混淆了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且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损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市场经济法律的原则是相悖的。
二、抵押合同解押后如何处理
抵押合同应当由债权人与抵押人以书面方式签订,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密切,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而为其债务的履行作担保,但在抵押合同中,第三人是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仅仅是主合同中的当事人。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指主合同的状况;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抵押人什么时间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谁的。这关系到抵押物的可靠性和确定性;
4、抵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抵押人担保债权的范围,比如,一个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1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约定只担保100万元的本金的清偿,也可以约定担保1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还可以约定担保本金、利息和其他违约责任的履行;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双方需要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合同签订的时间。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内容有欠缺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补充。
以上即是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抵押合同解押后如何处理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在实践中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随便宣告合同无效,不仅混淆了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而且给当事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们不必担心这个问题,只要注意就好了,真正要注意点是抵押合同 解押后如何处理,它往往涉及第三人,鉴于这种复杂的情况,最好找律师分析,以免错过最佳解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