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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风险,签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广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风险

1、过早签订认购书,事后反悔均属违约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您对房子产生好感时,销售人员会告诉你,好多人都看上了这套房,最好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如果后来消费者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知: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2、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专家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3、在认购书中约定“没收”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是这条规定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另外约定。

因此,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您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二、签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

对买受人而言,订立认购书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认购书的法律意义,正确认识签订认购书所产生的约束力。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时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而掉以轻心。随意地签订违约条款和给付定金只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2、签订认购书之前,应要求出卖人提供正式的、供签约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真研究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全面、细致地与出卖人就合同条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项进行磋商,确认自己购买房屋和将来能顺利履行合同后,才决定签订认购书。

3、签订认购书时,如果不是非常确定需要购买该房屋时,最好不要约定给付定金,可以约定支付“订金”或者预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金(预付款)应全部返还,发现《认购书》包含“所收款项予退还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力争将此类条款删除。

4、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把“许诺”写进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意味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签订认购书之后往往就要交定金或预付款,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风险,如何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呢,签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才可以避免纠纷,这样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认购书,更可以在签订认购书之后请律师帮忙审查内容。

广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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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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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萍律师
李新萍律师李新萍是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擅长处理各类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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