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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吗,购买商品房时如何约定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吗

大家都知道“定金”,也都知道,如果卖房者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和“定金”谐音的还有一个词儿“订金”,不但发音一样,含义也非常接近,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这两个词儿没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词儿细细品来就有一点区别。“定金”含有定下了、定了的意思,而“订金”有预订的意思。如果是违约的话,双倍返还的是哪个呢?应该是定金,在法律上也是如此。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定金应该书面约定,卖方违约时,是需要双倍返还的。下面再来看看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如果卖方违约,无法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通俗点讲,也就是无需双倍返还的。

二、购买商品房时如何约定定金

1、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在认购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所交认购金是“定金”。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为“定金”才能更有效保护双方权利。

2、如果进行房屋交易时,无法约定为“定金”,只能出现“订金”时, 也可以对订金进行详细的约定。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定金与订金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对待。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定金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手段。由于定金涉及到购房者的实际利益,建议购房者咨询一下专业的房产律师,妥善解决定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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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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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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