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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购房者如何索要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

认购书属于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其法律效力在于约束双方于约定期限内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磋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

签订认购书后出卖人必须保留房屋至约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购或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可能坐失商机;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卖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无法实现权利。

为保证双方如期进行磋商,认购书配置定金条款,以定金的得丧变更制约双方如期进行磋商,出卖人可以保留商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双倍返还定金,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自身原因而不能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据此可知,定金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进行磋商,而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定金将变成陷阱或枷锁,其后果将是一方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为代价而毁约,或者是一方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不平等条款。

二、购房者如何索要定金

1、继续与出卖人进行磋商。定金担保的是继续磋商义务,认购书中的已决条款仅是买卖合同中的小部分,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具有很大的磋商空间,双方经过磋商后仍未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如果未经磋商而径行提出不再购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2、正确认识认购书中的磋商期限。磋商期限是磋商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该时限内双方启动磋商,而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更不是必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3、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解约时间。启动磋商后经过几日可视为“达不成一致意见”。认购书可以约定:“买受人在磋商期限内与出卖人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退还。”超过约定时限后,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了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重视认购书的作用,维护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订立后认购书使命告终,定金既可退回,也可抵作房款,而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购房者如何索要定金?定金处理不当将失去其担保作用,可能成为购房陷阱,购房者最好咨询一下律师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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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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