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处。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二、离婚后如何办理产权变更
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按房产分割或夫妻离婚析产办理,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文书(法院判决的)或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并且离婚协议书要双方当场确认,不能双方到场的此协议书要经公证,
3、本人身份证明,协议离婚的要双方的身份证明,
4、房改房要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和登记表复印件。
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的社会背景下,离婚诉讼双方对房产的争夺近乎白热化,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成为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那到底该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呢,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原则又是什么,分割之后该怎么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果一方不配合怎么办,这些问题不妨请教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