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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购买预售商品房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

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

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3、联建的商品房。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商品房。提供土地的一方大多数是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自用,不得上市出售。因联建房屋未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最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4、改建房屋。某些企业或单位,将自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后进行预售。

5、开发商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立项、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到销售等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因此该建设项目违法,购房者也就无法取得商品房产权证。

二、购买预售商品房应注意什么

1、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

所谓“五证”主要包括有: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开工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也是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凭证。同时,购房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是否同与开发商所说一致。

2、不要轻信开发商进行的预售宣传。

由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向预购人发出了一种要约邀请,而并不是一种要约,其内容一般是不能直接作为合同内容的。但是,根据相关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由于这样购房者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所以购房者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尽量将双方协商内容及开发商的承诺并落实载入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上。

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注意防范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可能遇到的风险。上面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了“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以及“购买预售商品房应注意什么”,希望对有意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有所帮助。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资质以及开发商的信用情况,并就预售商品房的问题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确保安全购房。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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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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