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购房合同定金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所指的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由此可见,签订认购书后,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时定金如何处理分为三种不同情形:
1、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定金不予退回;
2、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争议较少,一般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如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丧失主体资格;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
二、解决定金纠纷应注意什么
一般认为,认购书签订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对认购书已经确定的如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款及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变更,致使合同不能签订的,提出变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退回。
需要注意的是,认购书中关于所付款项的表述是“定金”时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为“订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则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认购书中关于该款项的具体规定有进一步的约定,如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则可以视为定金。
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未签购房合同定金怎么处理”以及“解决定金纠纷应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意欲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另外,购房者应注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20%的,超过部分在法律实践中一般做主合同的预付款处理。如果购房者遇到纠纷,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