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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预售,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受、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的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风险

1、关于预售资质的风险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中存在很多不照章办事的情况,也就是预售人没有预售资质非法预售,给预购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预购人最关心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呢?法律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三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完成预售商品房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投资行为,才具备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资格,才有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预售房在起诉前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补办有关手续的,具备了上述预售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此,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预售人的资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关于定金和订金的风险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售方通常要求预购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在这个环节产生纠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有必要搞清楚定金与订金这两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在法律上它具有担保方式和作为违约责任两种功能。在担保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定金可分为五类,分别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而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常用于承揽合同和服务合同。此处区别它们的意义就在于:定金适用双倍返还,而订金只适用原价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常常大造声势,营造出热销的假象,当购房人举棋不定,或者一时没有足够的现金时,开发商会要求购房人先交一个订金(此时“定金”与“订金”是不加区别的),将其所感兴趣的房号预留若干天,以免错过了时机,可在收据上却写上“定金”的字样。如果合同签不成,购房人想将预先交的定金要回来就困难了。

总之,无论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品房买卖双方要在给付和收取该款项时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和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条件,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3、关于一房多卖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条明确规定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揭示了商品房预购环节中一大法律风险。

综上,是关于“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预售”以及“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风险”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购买预售商品房能有所帮助。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纠纷愈演愈烈。而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此块的国家政策的了解也不多,所以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当您需要购买预售商品房或遇到商品房预售的纠纷时,建议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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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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