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建好商品房必须办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才能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也就是说,购房人在收楼时,开发商如果不能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楼,开发商则要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在具备上述法律强制性的交付基础上,买卖双方还可另行约定房屋交付的其他条件。
以《广州市商品买卖合同》为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也就是开发商除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要取得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该商品房才具备交付条件。
二、商品房交付的程序有哪些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
2、买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3、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验所购买商品房并填写验房单。
(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2)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4)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6)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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