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特别优先权。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考虑到了承租人对房屋长期、稳定的需求,而对动产一般没有类似的需求。房屋承租人成立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出租人出卖房屋发生在租赁合同的持续期间,即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因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就产生,而不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才产生。
(二)承租人提供的条件,与第三人(买受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条件相等。订立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可以提供同等的价格。
二、房屋优先购买权有无限制条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二)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三)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四)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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