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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伊犁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解释将其纳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由此使退房的条件增加了诸多变数,包括了主观因素,比如墙皮裂缝、卫生间漏水等等,从买受人角度看,均可认为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为了化解和减少这种风险,建议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补充协议,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形做出具体约定,比如可以采取列举式的约定,将上述表面瑕疵的质量问题排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外。

二、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1、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即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笔者认为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注意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是购房人注意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如果质量质量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出卖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经修复后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或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买受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到底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建议购房人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避免无法维权。

伊犁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实践中,购房人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须通过鉴定。但是鉴定费用过高,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并不多见。此时购房人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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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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