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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效力,商品房认购要注意些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二、商品房认购要注意些什么

1、 购房者须按选定的付款方式缴纳房款,领取房款收据。房款付清后,方可开发票。逾期付款则视为认购者自动放弃认购,发展商有权对预定单位另行处理,不退还定金。

2、 银行按揭程序及费用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携带办理有关银行按揭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完银行按揭手续。

综上,是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效力”以及“商品房认购要注意些什么”的有关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知识,希望对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能够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购房者要签商品房认购协议,这仅是开发商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要求购房者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与之签订的,因此,在签该认购书前,我们一定要严格的审核。而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审核,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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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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