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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地下室归谁所有,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0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住宅地下室归谁所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地下室的权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第74条又单独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做了特殊说明,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因此按《物权法》理解,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物权法》颁布之前,凡涉及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等问题都遵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该《规则》至今仍是我国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房屋销售、产权面积测绘等普遍适用的部门规章。关于地下室是否作为公用建筑面积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规则》做了的以下规定:

《规则》第8条⑴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地下室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但是《规则》第9条又专门对地下室做了除外的规定,即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就是说按《规则》规定,开发商有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成为专有部分享有权利。

《物权法》和《规则》在该问题上出现了矛盾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层次,《物权法》的效力应高于《规则》,那么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地下室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1、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与开发商交涉协商解决。

协商的好处是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彻底翻脸,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购房者应当首先寻求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商品房争议。

2、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房者在发生购房纠纷后,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土地局、质监局等相关的监督部门。

3、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购房者通过仲裁解决商品房争议时,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了仲裁协议,否则不能申请仲裁。

4、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起诉时购房者保护自己权益、解决商品房纠纷的最重要的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商品房纠纷,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向法院起诉。

综上,是关于“商品住宅地下室归谁所有”以及“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对解决您遇到的房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在我国,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的不得转让。因此即使地下室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前提下,也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而如果开发商违反法律的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一起维权。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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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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