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开发商迟迟不履行购房合同
2006年3月16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房屋。签订合同后,张某按约定向某公司交清购房款。但某公司却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具体体现如下:某公司应于2007年3月16日前向我提供符合北京市某县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我使用。但时至今日,某公司仍未提供。某公司应于交房后一年内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某公司至今未能为我办理。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应于我入住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这些至今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基于以上事实,张某认为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严重违约,某公司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1、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某房屋产权证;
2、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因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
3、要求某公司完善基础设施,使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要求某公司赔偿张某因基础设施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给其造成的损失5000元;
5、要求某公司为其安装可视对讲系统、巡更系统、卫星电视、车管系统、光幕报警、提供人工湖。
被告辩称:我公司同意为张某某办理产权证,张某某购买的房屋是我公司二期开发的工程,产权证是我公司代替业主到政府部门办理,关于二期业主办理产权证的申请已经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办产权证是政府行为,这需要张某某耐心等待,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违约金。
对张某某要求的提供市政用水,合同中没有约定,现在广大业主要求市政供水,我公司也正在筹备,但时间无法确定。对于停水事件可能是新旧物业交接造成的;供电问题是供电部门做的,张某某诉我公司不符合实际情况;锅炉是我公司提供给张某某的;煤气问题,因现在入住业主较少,基于安全考虑没有通煤气。关于对讲系统、人工湖、可视对讲系统、巡更系统、卫星电视、车管系统、光幕报警等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以不同意这项要求。
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另行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张某某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主张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到五证不全的商品房咋办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建成的商品房还应通过竣工验收。
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建设和预售商品房,张某某亦明知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现房屋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今,某公司仍未能取得商品房销售所必需的有关证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由于合同的标的物不具备完全的合法性,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
就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公司提出赔偿等主张,以求得到一定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