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买二手房后孩子无法上学
甲(房屋出卖人)、乙(房屋买受人)于2012年5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出资420万购买甲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中关村某小区内的面积为55平方米的二居室一套,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和过户时间等细节。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其中明确约定:“乙购买甲之房屋系为乙之子办理该房屋坐落的小区内中关村某小学(北京市重点小学)的学籍。根据海淀区教委及中关村某小学的招生规定,办理学区内入学学籍,应当符合在学区内居住(落户)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条件。为了使乙之子具备上述条件,甲应予2012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房屋内所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否则甲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乙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甲亦依约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但直至2012年8月31日,经乙多次书面催告,甲仍未能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后乙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抗辩称双方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及过户均已办理,故不能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本案就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按照交易的一般习惯判断,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实应当是房屋交易过户。但依据双方关于合同目的的约定,可以认定乙购买房屋是以办理孩子学籍为首要目的。双方交易的是学区房,学区房的主要功能就是取得办理学籍的资格。而取得学籍资格的前提是将乙之子的户口及时迁入交易房屋。这种情况,符合当地具体教育政策和一般社会认知,同时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实践和教育环境的。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乙之子的户口不能及时迁入,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以甲逾期办理户口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如何防范学区房户口纠纷
1、要充分调查欲购买的二手房是不是想要让自己子女就读的那个学校的学区房。有的买房人在学校不远处买了房子,以为是想就读学校的学区房,但后来发现并不是。
2、要全面了解相关教育政策和环境。买受人应当在购买学区房之前充分了解近期相关政策,尽到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学区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教育部门或是相关学校会不定期对学区的划分做出相应调整,以便适应不断波动的生源变化。同时,相关部门还可能会对学区内的入学标准问题进行调整,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现阶段规定了7年内一套学区内住宅只能解决一胎(双胞胎或多胞胎算一胎)的入学问题,原来的规定是6年。总之,房屋买受人应当积极了解学区房的相关政策并谨慎评估相应变化,切实承担起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
2、将学区房附带教育利益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表述。学区房附带的教育利益是大部分房屋买受人所追求的实际交易目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双方实际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一定冲突,这就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尽量将这样的主要目的明确、清晰地表述,以防日后产生纠纷。因为学区房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以距离学校近为特点的准学区房,这种房屋通常也会标上“学区房”的标签参与到学区房市场中。但这样的准学区房不能带来附加教育利益,故该类房屋的交易目的中就不包括教育利益的问题。因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真实目的将有关内容明确地在合同中予以表述,尤其是将其纳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中。
3、尽量完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北京市很早就开始推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准化,现在市场上通常使用的是市建委发布的2007版合同。合同格式条款中虽然对户口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够涵盖所有复杂多变的交易情况。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设置具体条款。比如交易住宅是否在规定年限内使用过学区房政策、对于政策变化导致的问题如何处理和责任承担,对于卖房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户口不能在约定时间迁出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等等,都要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